商標法論文四:商標法中在先權利的知識產權法解釋
在先權利的解釋應當堅持知識產權法定主義和整體性知識產權法觀念;在先權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識產權特別法規定的權利的某些權益,或者指那些知識產權特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雖然有規定,但是按照這些法律,當和商標權發生沖突時難以進行處理的權益;能夠成為商標注冊阻卻和注冊商標撤銷事由的在先權利應當在商標核準注冊之日之前在全國知名,而作為注冊商標專用權限制事由的在先權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知名即可;注冊商標權人有權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區別性標記,在先使用人有權擴大自己的營業范圍,但是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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