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432099號“嗨氣瓶”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432099號“嗨氣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嗨氣”具有積極向上的含義,不會聯想到“笑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請求準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的“嗨氣”易使人聯想為“笑氣”,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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