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6041539號“Uchampa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6041539號“Uchampa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并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含有“PAK”,可譯為“巴基斯坦佬”或“巴基佬”,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故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商標注冊費用:https://www1.epbiao.com/feiyong/
專利查詢:https://www1.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權登記:https://www1.epbiao.com/banquan/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于第66041539號“Uchampa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