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9235957號“茗牌 MINGPAI:百年黑膏養生堂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1年09月29日對第19235957號“茗牌 MINGPAI:百年黑膏養生堂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及“茗視光”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120439號“茗視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已有諸多與本案情況類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申請人企業信息截圖、媒體報道、相關獲獎情況及證書等光盤證據。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4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4類醫院、美容服務、理療等服務上,現處于專用期內。
2、引證商標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4類醫院、美容院、保健等服務上,現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為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在整體文字構成、呼叫及視覺效果上均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標識,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所列舉的其他商標案件的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審理本案的當然依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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