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如何認定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看近似商標如何認定: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于近似商標了。
5、申請的商標為英文,要審查所對應的中文意思來進行比對,若英文主要構成部分有相對應的中文意思,對應的中文意思也已經有注冊在先,就屬于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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