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商標駁回復審的必要性
時代發展,知識產權越來越受重視,商標的申請量也日益加大,這無形給商標注冊通過率造成了影響,降低了審查的速度,申請被駁回,復審情況也就屢見不鮮。注冊申請被駁回緣由較多,相同、類似以及侵犯他人權益等原因最為常見,商標復審也需跟具體情況來展開。
根據我國現行《法》之規定,商標駁回可分為絕對理由駁回和相對理由駁回。所謂被駁回的絕對理由通俗的講就是違法了《法》的禁止性規定,即不得作為的標志不能注冊為使用。如下:
1、《法》第十條規定的:關于國家標志、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等標志,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及存在擴大宣傳和產生不良影響的,有關縣級以上地名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2、《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僅有本商品的圖形,僅有本商品的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數量及其它特點的;缺乏識別顯著性的;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便于公眾識別的,可以作為。
3、《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三維標志申請的,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
4、《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已在中國申請注冊或未在中國申請注冊保護的馳名,容易給他人造成誤認,不便于識別的。
5、《巴黎公約》也做了禁止性規定:性質具有侵犯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中第三人既得權的;缺乏顯著特征的,完全是用在商業中表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生產日期的符號、標記所組成的,以及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現代語言或正當商務實踐中慣用的符號標記所組成的;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騙公眾性質的。
本身就是一個較為艱難的過程,申請人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考慮。企業把握自己的權利,增加復議成功率,可以委托給商標代理機構,在專業化操作之下,提高成功率。更多商標駁回復審案例請關注一品標局商標駁回復審專題:http://www.huipinxiu.net/special/bo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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