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神”能不能注冊商標?——該商標不具備顯著性
“財神到,財神到,財神來到我家門口......”
隨著春節的臨近,各大超市都循環播放著各種喜氣洋洋的歌,賣著各種對聯年畫,其中少不了有這位吉祥人物——財神爺。每年正月初五,都有接財神的習俗,這天傍晚家家戶戶的八仙桌的正前方都會點上一對紅色的大蠟燭,上面還掛著一對亮閃閃的“金元寶”。正面供著的就是財神像,桌子上還擺放鮮活的的大鯉魚,加上煮好的豬頭和公雞;再擺上:財神糕、吉利糕、酥糖和狀元糕。然后是四種水果。桌子的兩邊各擺著一排盛滿黃酒的盅子和一大把筷子。靠前面的一個桌角還用竹竿綁著一條活鯉魚,表示年年有余。
但是,財神可以注冊成商標嗎?
這題雀巢公司可以發言!
據了解,2017年5月的時候,雀巢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雀巢”)申請注冊了一個名為“旺”的圖形商標,注冊類別30類,用于味精、食鹽、白糖等商品,而商標的圖案是一個類似財神爺的卡通形象,因此該商標被商評委駁回。
商評委認為,該商標是頭戴金錢官帽、手捧金元寶的財神形象。而財神作為我國民間普遍供奉的一種主管財富的神明,將其用作商標使用,涉嫌封建迷信,從而會產生《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不良影響。
雀巢可不這么認為,雀巢認為該商標與財神不具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即使將其識別為財神,也不會產生任何的不良影響,所以并不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于是雀巢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生對此作出了回應,認為雀巢的做法并沒有踩到“不良影響”的雷區,財神爺是中國民眾對未來美好富足生活的向往和憧憬,且融入五湖四海的華人生活中,屬傳統文化,不能視為封建迷信。
但是,將財神爺注冊成商標不具備顯著性,財神形象早已融入華人生活,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符號象征。而將此種華人普遍使用、表達美好憧憬的圖樣注冊為商標,難以使相關公眾明確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用效果不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于商標的使用,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進而使相關公眾識別該商品提供者的作用。還是駁回了雀巢的商標注冊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商標法》第十條是絕對禁止條款,如果違反了是無法“翻身”的,但是顯著性確是有方法的。
《商標法》規定,某一標識雖不具有固有顯著性,但通過大量的使用,而使得該標識具有了區別其他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因而也可以認定該標識經使用而具有“后天”的顯著性而得以注冊為商標,也稱之為獲得顯著性。
例如,餓了么商標當初也因為顯著性的問題被“無情”駁回,但是因為業務迅速鋪開,從而扭轉了“命運”,在商標復審中被予以注冊。
所以,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并沒有絕對的顯著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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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財神”能不能注冊商標?——該商標不具備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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