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標局告訴你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怎樣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在此一品標局商標注冊查詢的小編提醒各位:作為知識產權服務行業領軍者,一品標局呼吁各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積極維權,為企業的發展壯大開拓一條光明大道。
基于上述規定,當證明商標注冊人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商品產自地名所示區域,那么無論其以何種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屬于正當使用。本文所述焦點是指被告能夠證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區域,其“正當使用”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筆者認為,當某個地名沒有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時,該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調整。而當該地名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注冊成為證明商標后,對該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時受到商標法的約束。證明商標中包含的地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所以使用該地名的行為是否正當,仍需審查以下兩點:
1.對使用地名的客觀形式進行審查。正當使用地名應以明示商品原產地、廠家信息等正當目的為限,即商品包裝使用地名應當符合行業標準、行業慣例、預包裝商品標簽要求等,規范排版、嚴格設定文字字體及字號,在商品包裝的標簽位置予以客觀標明。
2.對使用地名的主觀心態進行審查。如果是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為了借助證明商標的良好信譽和影響力,故意制造混淆、誤導公眾,令公眾將該商品誤判為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那么該使用行為不屬于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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