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論文十四:先權利與商標權沖突問題剖析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 system of rights, which consists of many sub-rights. Such sub-rights may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owing to the na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overlapping of the object, the singleness pattern of the legislation.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ne of the sub-rights, conflicts with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ch as copyright and other civil rights. This paper wants to search after the confirmations to 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rior right and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 from the current theory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 words:prior right; registered trademark; conflict of rights
摘要:知識產權是由許多子權利構成的權利體系,由于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權利客體的交叉重合、知識產權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易于發生權利沖突。作為知識產權子權利之一種,注冊商標專用權與著作權等其他在先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沖突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應當從在先權利與權利沖內涵入手,深入探討有關知識產權的理論依據,尋求解決在先權利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
關鍵詞:在先權利;注冊商標;權利沖突 商標對于我們的價值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要過,商標已經成為資本和消費者經濟中的原子核,它是各種產品和服務的核心,產品表現與消費者的期望值間一旦建立起契約般的牢固的關系,就成為一種無形的保證。有利益就會有沖突和投機取巧,為了增加商標的顯著性、可識別性和美譽度,有人會善意或惡意地使用已經具有一定價值的載體作為自己商標的構成元素,這樣就會涉及與他人已經存在的在先權利的沖突;同時,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背景,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更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現實生活中大量地存在商標注冊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沖突的問題。
對一種權利的保護就可能意味著對與其相關權利的忽視,合法在先權利的保護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之間此消彼長。目前,我國和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商標立法都采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這一原則,“近20年來,中國商標法采用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對在先使用者的利益,未予以應有的考慮”。
[1]對商標法在先權利保護問題的研究,需要從理論上尋找依據。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之一種,其制度的建設離不開當前關于知識產權理論方面的指導,對于本文所論及的在先權利與商標權沖突問題的解決也要從關于知識產權的有關理論中去尋找依據。
一、在先權利與權利沖突的概念
(一)在先權利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顏色、三維設計或其組合構成的一種商業上的標志,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關于在先權利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學者認為,相對于商標權而言,在先權利系指他人在待注冊商標申請注冊之前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還有的學者認為:“在先權利(prior right),或先前權利,嚴格講不是法律上的一個特定概念”。[2]“人們通常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同一權利客體,可以同時或先后受到多種權利的保護,對于依法先產生的權利,則被稱為在先權利。”[3]
事實上在先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相對于某個特定的權利或行為而言,在先權利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在很多領域都存在在先權利的問題。本文中僅述及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更確切地說指商標法第31條中規定的相對于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這里的在先權利指注冊商標以外的其他合法的在先民事權利”。[4]因此在先權利應指商標注冊人(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擁有的除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外的某項權利,且該權利人有權以該項權利之存在禁止該商標注冊,并可通過商標異議或爭議程序,阻礙商標注冊或請求撤消已核準注冊的商標。
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在先的其他知識產權:這是最主要的在先權利,包括在先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第二、在先的其他民事權利:包括企業名稱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第三、其他新型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出現了一些新型權利,如域名、商品化權等,這些權利是否可以成為對抗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那些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構成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權利沖突
根據法理學的觀點,權利是法律設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是法律創設或者確認的公民或其他社會團體對特定客體專有的支配自由度。也就是說,權利有一定的邊界范圍。權利主體的權利效能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超出這個范圍就可能構成侵犯他人權利或與他人權利發生沖突。
知識產權是對特定主體的特定創造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據特定的法律而授予的權利,是法律擬制的權利。知識產權上的權利沖突,是指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依法衍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觸的權利的現象,即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在某種條件下同時歸屬于多個主體的法律形態。由于客體的無形性、授權國家機關和確權過程的審查方式的不同,極易導致權利的重疊。“無形”意謂著權利的創造者不容易控制這些資產的傳播,無數個人可以共享某一個已經公開的思想,而根據現代的法律要求,除了商業秘密外知識產權如果想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將其公之與眾,商標作為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信息,自然也是公開的。更多商標法論文請登錄一品標局商標法論文專題在線查閱:http://www.huipinxiu.net/special/lu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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