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專利侵權,索尼移動通信一審敗訴判賠910萬
一品標局訊 昨天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簡稱索尼中國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索尼移動中國公司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并賠償西電捷通的經濟損失8629173元與合理支出474194元,共計9103367元。
西電捷通公司為“一種無線局域網(wǎng)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shù)據(jù)保密通信的方法”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專利號為ZL02139508.X,該專利由西電捷通于2002年11月6日提出申請,2005年3月2日授權公告,目前仍為合法有效專利。
而被告索尼移動通信(中國)公司系移動通信設備(手機)制造商,使用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2、5、6的技術方案,并將相關技術方案用于涉案L39h(Xperia Z1)等35款手機產品由其生產、銷售。具體專利侵權行為包括: 1.單獨實施的直接侵權行為,即被告在對手機產品進行設計研發(fā)、測試、出廠檢測等過程中必然會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等。 2.實施的共同專利侵權行為。 (1)被告作為MT單獨一方,未經原告專利授權許可與AP、AS共同實施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其行為已構成專利侵權。 (2)被告生產的智能手機作為一種必不可少的工具,為他人實施涉案技術方案提供了幫助。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訴行為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索尼移動通信: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專利,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原告涉案專利權的手機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887,179元,合理支出474,194元,合計33,362,373元。
索尼移動通信對于專利侵權的解釋是,因為被控專利侵權產品中實現(xiàn)WAPI功能的部件來自芯片供應商,索尼將芯片供應商提供的WAPI芯片組裝到手機中,無需在生產的任何環(huán)節(jié)使用涉案專利。而西電捷通已經許可高通公司和博通公司提供實現(xiàn)WAPI功能的產品,該產品是實施專利的專用產品,因此索尼系購買該專用產品后合理使用。無論芯片供應商獲得的許可是何種許可、是否收費,都導致索尼的專利權絕對用盡。目前涉案專利已經納入國家強制標準,原告也進行了專利許可的承諾,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由于被告沒有主觀過錯且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極低,賠償數(shù)額也應低于正常的專利許可費。綜上,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
1、涉案專利需要通過終端MT、接入點AP和認證服務器AS三個物理實體方能實施,被告作為MT一方,與AP、AS各方的行為均未獨立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據(jù)此,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共同專利侵權行為不能成立。
2、被告未經許可在涉案手機的設計研發(fā)、測試、出廠檢測等過程中進行WAPI功能測試實施了涉案專利,侵犯了原告專利權,即原告主張的被控直接專利侵權行為成立。
因此,被告因停止專利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賠償數(shù)額為8,629,173元。此外,原告因提起本案訴訟而產生的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74,194元,兩項共計9,103,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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