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商品化權與商標權的區別有哪些嗎?
當商品化權與商標權被擺在一起時,部分人會產生混淆,那么該如何區分二者呢? 商標的最根本功能在于便于消費者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同時商標還具有一定的商譽承載等衍生功能。商標的種類很多,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等。而經注冊登記的商標,權利人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將被限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或者服務之上。
商品化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同,其是使消費者基于與角色的親和力而購進某類商品或者要求某類服務的。角色在商品上的使用并不會產生令消費者足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效果。但與商標相同,其也有一定商譽保證功能。
從角色與商標的功能作比較的角度去區分二者,顯而易見的是二者使用的目的是不同的。因此,再深一層思考,角色的商品化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者因被區分開來。
案例分析:
2013年12月10日在某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關于原告世X公司為與被告天X公司、喜X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民事案件。該案件中,原告世X公司主張被告喜X公司侵犯其涉案虛構角色商品化權,被告天X公司幫助喜X公司侵權。
圓X會社分別于2006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7日取得由版權局向其就涉案作品頒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2011年1月28日,圓X會社出具《著作權授權證明》一份,證明中載明圓X會社是涉案系列影視作品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權人,現圓X會社與世X公司簽署了著作權使用合同,就圓X會社所擁有的該些作品及形象在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臺灣除外)的商品化權等及權利的再許可權獨占性的授予世X公司,授權期限自2007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2013年3月27日,庭審中對世X公司提交的公證實物進行拆封。
2013年8月15日,天X公司在涉案網店搜索,顯示沒有符合條件的商品。庭審中,世X公司也確認涉案店鋪已經沒有涉案商品信息。
根據訴訟當事人意見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1、二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張的權利 被告喜X公司的銷售行為侵犯了世X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的發行權;其商品宣傳行為也侵犯涉案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天X公司不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天X公司不構成侵權。
2、二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喜X公司侵犯了世X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喜X公司也未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來源,故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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