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貴,重新注冊豈不是更省錢?
有一客戶公司名下的某商標于今年7月20日到期,兩個月前就提醒客戶,確認是否繼續使用,是否續展,客戶決定續展并把續展材料寄了過來,就等付款申報了。一個多月過去了卻遲遲不見客戶付款,眼看本月要到期,今天再次跟客戶確認,客戶終于說出來自己的真實想法:“那我重新注冊,不是更省錢?”
首先,我們來說明一下什么是商標續展?根據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
第39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40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與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這里值得說明的是在續展期內辦理續展業務,續展官費是2000元,在寬展期內辦理則要加收500元官費。委托代理公司辦理,還要交納一定數額的代理費,這也就是開篇提到的客戶的認識誤區,認為申請比續展更便宜。其實,我想不光是這位客戶,可能還有其他客戶有同樣的認識:我重新注冊更省錢。但是,重新注冊,真的就一定省錢嗎?這樣的做法存在相當的風險性。
一.續展和申請比起來,手續簡便,風險極低
辦理續展申請,通常提供申請人資質證明,續展申請書委托書即可辦理完成,續展完成后,國家局會下發《核準續展注冊證明》,該證明上載有商標注冊號以及續展注冊有效期。證明的下方有該證明與商標注冊證一并使用的提示。
續展申請不做實質性審查,商標局不會再就該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是否和在先權利相沖突等內容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只要資料合格,續展基本都能順利完成。并且時間也很快,1-3個月不等就可以完成。相對來說,續展手續簡便,風險極低。
但是重新申請就不一樣了,大家都知道,商標注冊沒有百分百的成功率,以相同的申請人名義重新提交申請注冊,那么在審查到該新商標的時候,原來商標可能已經無效了,不存在在先確權的權利,會作為一個新商標獨立來審查,該商標是否和其他商標近似,是否違反現行商標法一些相關規定,都不得而知。另外,退一步講,就算同一申請人,有一在先確權商標,在后申請的新商標也不一定能夠核準注冊,因為時代變化,商標審查的判斷標準也在變化,以前能核準注冊的商標,依據現行的判斷標準它可能就無法核準,也因為商標申請是個案審查原則。諸如種種因素,決定了重新申請有極大的風險,僅僅為了一千多元,冒這樣大的風險實在得不償失。放棄續展,等后面想要這個商標而不可得的時候可能要花費幾倍甚至幾十倍的金錢也不見得能爭取回來。這點,望廣大申請人務必知悉其中利弊,做出正確的決定。
二.商標續展是對品牌的積累,新申請則視為一件新的商標,對日后認定著名馳名不利。
眾所周知,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比有形資產具有更大、更核心的競爭力。一件商標能連續使用十年,期間經過企業廣泛的宣傳推廣,必然是積累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商標續展,恰恰能使得這種商譽得以延續下來。那么十年后到期,如果僅僅為了一千多元把積累多年的這份體現在商標上的榮譽輕易丟掉絕對不是明智的做法。新的商標申請視為新的的商標,對于以后認定著名商標,馳名商標都沒有好處,都需要重新積累,使用到一定年限才可以認定。所以,從這一方面考慮,也應該是選擇續展而不應是新申請。
三.把握續展時間,不要到絕限期才辦理。
現行商標法規定,在商標到期前一年可以續展,比如某商標有效期是2005.5.14-2015.5.13,在2014.5.12日以后就可以辦理續展申請了。這一點方便了申請人。商標續展是早晚要做的事情,早做比晚做要好。有的客戶可能各種原因,不到最后幾天到期不著急辦理。筆者記得還接到過一個同行的咨詢,續展到期前幫客戶遞交申請,但是材料沒做合格,導致2個月后續展不予受理,這時商標已經進入寬展期,不得已要多繳納五百元規費。如果早辦理,即使真的來個不予受理,再重新申請報也不至于那么被動,總之,提請申請人注意續展時間,早續展早安心。
四.商標使用期間,申請人信息發生變化,提早辦理相應手續。
一品標局在四月份的時候接到個續展的客戶,由于早年申請人公司名稱發生變化,A變更為B,結果B變更為現在的C公司,但是工商部門無法出具A-C的變更證明,現在商標到期,要辦理續展,商標在A公司名下,需要商標申請人名義變更和續展同時辦理,而且變更還要變更兩次,續展又很快要到期,所以搞得很被動。所以,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只要存在變更或者轉讓的情形,要及時辦理相關業務,以免影響到續展就不劃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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