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6157980號“丹祖葛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6157980號“丹祖葛玄”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0031369號“丹祖葛玄”商標的延伸申請,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注冊證、使用證據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丹祖葛玄”構成,其中“葛玄”為道教四大天師之一,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此外,依據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之情形與本案不同,亦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應予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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