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318126號“深夜密鑰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318126號“深夜密鑰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338466號“深夜食堂”商標、第16758806號“深夜劇場”商標、第19961745號“深夜CG工作室 SINNYA STUDIO”商標、第32716432號“深夜小茶館”商標、第40955235號“深夜書屋”商標、第41906048號“深夜車庫”商標、第18121932號“深夜小館”商標、第44261627號“深夜茶攤”商標、第44274155號“鷹牌 深夜茶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九)在文字組成、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二、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注冊。三、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具有突出的顯著性及創造性,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的主要認讀部分均為“深夜”,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攝影、導游服務、娛樂服務等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訓、劇本編寫、導游服務、提供旅行信息、演出制作、娛樂服務、娛樂服務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彩票發行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準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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