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0634430號“798 YOUNG 樣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22]第0000084842號《關于第50634430號“798 YOUNG 樣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18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引證商標七已經被在全部商品上撤銷,不再作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均含有字母“YOUNG”,在含義呼叫等方面相同,相關公眾容易認為其為系列商標或具有某種關聯,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鞋”、“襪”商品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這種情況下,申請商標在“鞋”、“襪”商品上的申請注冊,容易造成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法院判決,我局認為,引證商標五、七均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故上述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襪”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密切關聯,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在字母構成、含義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六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六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鞋(腳上的穿著物);襪”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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