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5378933號“六大理想”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5378933號“六大理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具有文化底蘊的體現,含義深刻,具備商標顯著性,并無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等其他特點,申請商標具備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六大理想”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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