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4261137號“奔寶迪”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4261137號“奔寶迪”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40029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等待其結果再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文字“奔寶迪”,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故障修理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屬于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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