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2292089號“潮汕第壹粉”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292089號“潮汕第壹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8118408號“潮汕電商匯”商標、第60347890號“大潮汕”商標、第44631894號“潮汕李老二”商標、第52306478號“乙記 潮汕”商標、第13658745號“潮汕家宴”商標、第58108721號“大潮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呼叫、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已有與本案情形相類似的商標獲得注冊,故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六為有效在先申請商標。引證商標二經駁回復審程序予以駁回,等待評審應訴中。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以上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引證商標二的權利狀態對本案審理結果未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故我局對此不再評述。申請商標“潮汕第壹粉”作為商標使用在廣告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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