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4617321號“東柳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4617321號“東柳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有其獨特的含義,申請商標“東柳青”既指岸邊的楊柳青青,也與其申請人所在地相呼應,從指定使用商品來看,申請商標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來源特點,更加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并不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因此,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人營業執照顯示其住所為蠡縣南莊鎮薛莊村,而非東柳青村,申請商標文字“東柳青”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人的其他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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