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6498183號“CIDER”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2022]第0000059784號《關于第56498183號“CIDER”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37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在訴訟階段,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267440號“CRI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被撤銷注冊,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416609號“CIN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為在先商標,申請商標“CIDER”與引證商標三文字“CINDER”僅存在一個字母之差,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眼鏡框、太陽鏡、眼鏡盒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這些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鑒于申請人在訴訟階段中補充提交的相關決定等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結論,故判決我局在新的事實基礎上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
根據法院判決,我局經審理查明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261936號“CI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轉讓至申請人,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不存在權利沖突。引證商標二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被撤銷注冊,據此,引證商標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三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申請商標“CIDER”與引證商標三文字“CINDER”僅存在一個字母之差,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眼鏡框、太陽鏡、眼鏡盒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這些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眼鏡框、太陽鏡、眼鏡盒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商標注冊費用:https://www1.epbiao.com/feiyong/
專利查詢:https://www1.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權登記:https://www1.epbiao.com/banquan/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于第56498183號“CIDER”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