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485155號“壯源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485155號“壯源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9824468號“壯源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認讀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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