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1215107號“臻心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61215107號“臻心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80055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上述撤銷決定已生效,其現為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香腸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現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故二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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