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176608號“包子醒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176608號“包子醒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可以區分服務來源,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包子醒醒”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等全部服務上,缺乏應有的顯著特征,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未提交證據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便于識別的顯著特征,從而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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