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960960號“安研菌”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960960號“安研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臆造詞,具有顯著性和可識別性。申請商標長期使用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的對應關系,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產品包裝設計、廣告宣傳圖片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安研菌”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鑒于申請商標已屬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因此,申請人不能因其對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而使得申請商標具備獲得注冊的正當性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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