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626532號“堂鮮森”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626532號“堂鮮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99202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至本案審理時,已為無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引證商標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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