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2446693號“臥龍泉”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446693號“臥龍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45712號“臥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41292號“臥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482662號“臥龍 W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6788468號“臥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主要識別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臥龍”,在文字構成方面未產生明顯區分。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分別使用在壓縮氣體或液態空氣瓶(金屬容器)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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