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2610299號“神龍”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610299號“神龍”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了第810734號“神龍”商標、第6222916號“神龍”商標、第6896444號“神龍影音”商標、第36988948號“神龍”商標、第40034055號“神龍”商標、第45202907號“神龍”商標、第62215058號“神龍雙語 SHEN LONG BILINGUAL”商標、第62134798號“龍神智能”商標、第31253062號“神龍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九),其中部分引證商標權利狀態尚未確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與引證商標四至六權利人為關聯公司,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六、九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七至八的注冊申請已被依法駁回,駁回決定已生效,據此,引證商標七至八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九中均含有顯著識別文字“神龍”,商標整體印象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九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九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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