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874392號“唯美之悅 VIMEZZYO”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874392號“唯美之悅 VIMEZZY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680922號“唯之悅WEIZHIYU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766881號“唯美之光LIGHT OF THE UNIVERS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8267870號“唯美之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化妝品”等商品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的“牙膏;美容面膜”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各個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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