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388395號“陽小草YANGXIAOCAO”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388395號“陽小草YANGXIAOCA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781682號“陽光小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3781628號“陽光小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起撤銷申請,請求暫緩本案審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版權登記證書及圖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決定予以撤銷,該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的商標專用權已喪失,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不存在在先商標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紙手帕;紙巾”商品外其他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浸藥液的薄紙”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紙手帕;紙巾”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浸藥液的薄紙”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紙手帕;紙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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