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8882007號“艾尼克斯”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8882007號“艾尼克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請求等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410068號“艾尼克斯”商標、第7428238號“艾尼克斯X-NI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撤三案件審結后再對本案進行審理。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3522506號“艾克斯科創”商標、第46379853號“艾尼克西”商標、第21424330號“艾尼斯”商標、第3967754號“艾尼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至六)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此外,已有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核準注冊。因此,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二在撤銷復審決定中予以撤銷。引證商標四初審公告日晚于申請商標申請注冊日,本案關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審理。
經復審認為,引證商標一、二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提供娛樂設施;游戲廳服務;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提供娛樂信息;娛樂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至六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至六分別核定使用的“組織體育比賽;書籍出版;演出制作”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文字“艾尼克斯”與引證商標三至六文字“艾克斯科創”、“艾尼克西”、“艾尼斯”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相近,整體上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前述四個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具體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提供娛樂設施;游戲廳服務;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提供娛樂信息;娛樂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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