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389648號“兔女郎”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59389648號“兔女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672284號“兔女郎TUNVL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019826號“兔女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4520811號“兔女郎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4525474號“兔女郎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處于撤銷申請審查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678636號“兔女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引證商標五不能阻礙申請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銷其在干蔬菜、魚(非活)、肉罐頭、醬菜、海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現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在肉干、家禽(非活)、肉、腌臘肉、肉片商品上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2、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銷,故其現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三、四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肉湯、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奶飲料(以奶為主)、加工過的堅果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兔女郎”,與引證商標一、三、四顯著認讀部分之漢字組合“兔女郎”、引證商標五所采用的漢字組合“兔女郎”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同,已構成相同或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未構成前述條款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肉湯、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奶飲料(以奶為主)、加工過的堅果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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