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 “蹭名牌”式商標侵權不可取
近日,秦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某家家居成立于2006年10月31日,是一家集家具、沙發、軟床等家居產品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家居類上市企業。截至起訴前,原告成功注冊了 “某家”、“某家家居”、“某家家居 kuka”等系列商標,該系列商標核準在第20類商品上。同時,原告分別在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網絡平臺開設有旗艦店,經長期使用與廣泛推廣,上述“某家”系列商標已在家居行業及相關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受到消費者及相關機構認可。經原告調查發現,被告劉某在某購物網站上,不僅開設了名稱為“某家家居江西店”的店鋪,還在該店鋪中售賣非原告生產的雙人床等家具,且在該店鋪所售的商品名稱及品牌介紹中標注使用“某家家居”及“Kuka/某家家居”字樣。店鋪內銷售含有“某家”字樣的商品高達幾十款。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于是向秦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在開庭審理前,被告已停止使用該系列商標,商標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經法庭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經濟損失,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商標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的作用,引導消費者認牌消費,同時促進生產者或服務者不斷提升或穩定產品或服務質量,是企業品牌的基礎,是企業信譽和質量的象征。商標保護的意義在于使商標的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告知他人不要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侵權案件,被告明知或應知原告商標及知名度,未經授權在原告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的廣告宣傳中使用“某家家居”、“Kuka/某家家居”商標,利用原告的商標、知名度與品牌價值誤導消費者來推銷其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銷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產、銷售或由原告授權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銷售的商品與原告有關聯關系,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眾多商品的生產商、銷售商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對此,法官提醒,在生產經營的過程,要強化法律意識,注意回避“搭便車”、“蹭名牌”的商標侵權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人民法院以司法服務“國之大者”為切入點,切實發揮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的審判職能作用,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范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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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搭便車” “蹭名牌”式商標侵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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