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420668號“新順和”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420668號“新順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的商業品牌,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6068283號“新順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0030736號“順和南粥北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6642635號“順和洋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發音呼叫、具體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另有與本案情形相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一致性,本案申請商標亦可獲準注冊。綜上,請求予以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且引證商標一目前處于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故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實際宣傳推廣材料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經商標撤三字]2022]第Y032900號決定不予撤銷。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漢字“新順和”與引證商標一漢字“新順合”、引證商標二漢字“順和南粥北面”、引證商標三漢字“順和洋行”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均指定使用在餐廳等指定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相同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標評審以個案審理為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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