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974968號“大國泵閥”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974968號“大國泵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具有積極向上的含義,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793627號“國大”商標、第9891499號“大國醫道”商標、第4775526號“大國文化”商標、第5525336號“國大”商標、第11873421號“國大”商標、第12381146號“大國醫道”商標、第13807013號“大國資源 GRDGZY”商標、第18820718號“大國道醫堂”商標、第53177340號“我要贏 大國品牌”商標、第58611087號“大國味道”商標、第58857939號“大國未來品牌”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在呼叫、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已有與本案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亦應予以核準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九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我局決定予以駁回,引證商標十、十一在注冊申請程序中被我局決定予以駁回,上述駁回復審決定書及駁回通知書均已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九、十、十一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鑒于中文有從左至右或從右至左的認讀習慣,引證商標一、四、五亦可被相關公眾認讀為“大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漢字“大國泵閥”構成,指定使用在廣告等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情形。此外,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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