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719479號“小野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719479號“小野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的,具有獨特的設計淵源,寓意豐富,具有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能夠給公眾留下深刻的印象,便于消費者的記憶與識別,作為商標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已有類似情形商標被核準注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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