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097039號“蝦眼水”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097039號“蝦眼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任何的欺騙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蝦眼水”一詞為臆造詞,并無特殊含義。且整體從一般含義上理解,也是對水的一種形容,其使用在申請指定的第7類商品上,不存在任何對商品功能或特性的描述,因此不具有任何的欺騙性,亦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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