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108344號“天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108344號“天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87189號“天齊設計TIANQISHEJI及圖”商標、第43882027號“天齊堂”商標、第53199493號“齊天電建POWERQITI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中引證商標二在駁回復審程序中僅干洗服務被予以初步審定。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審計報告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建筑咨詢服務上在撤銷復審程序中被撤銷,現處于一審訴訟程序中,該撤銷復審決定尚未生效,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衛生設備的安裝和修理;計算機維修;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干洗;火警器的安裝與修理”服務上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三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駁回,該駁回決定已生效。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文字組合“天齊”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文字“天齊設計”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監督;建筑項目管理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詢”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這些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建筑設備出租;建筑;工廠建造;管道鋪設和維護;鋪路;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商業攤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免費查詢商標:https://m.epbiao.com/zt/sbcx17/
專利查詢:https://m.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權登記:https://m.epbiao.com/banquan/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于第58108344號“天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