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1083881號“耐錄空間”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083881號“耐錄空間”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引起誤認。經查,在先已有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且,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展會圖片、經營場所圖片、宣傳頁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耐錄空間”構成,其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使用效果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規定。《商標法》第十條為禁用性條款,故,申請商標不能通過使用獲得注冊。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故申請人所列在先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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