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4202765號“泰晤士河”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24202765號“泰晤士河”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01992號決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撤三字[2022]第Y001992號決定認為,根據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間(以下稱復審期間)使用復審商標證據材料,復審商標在“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嬰兒背袋、鑰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嬰兒用吊袋”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家具用皮裝飾、傘”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該份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程序中提交的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天貓店鋪交易信息截圖。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8類背包、旅行箱等商品上,于2018年5月14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5月13日。該復審商標于2021年8月16日被本案申請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申請人僅針對復審商標指定使用的“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嬰兒背袋、鑰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嬰兒用吊袋”商品提起復審,故本案僅針對復審商標在“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嬰兒背袋、鑰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嬰兒用吊袋”商品上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復審期間是否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和合法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的商品均為汽車后備箱收納箱、儲物箱等商品,并非本案復審商品。因此,被申請人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復審期間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嬰兒背袋、鑰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嬰兒用吊袋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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