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8350566號“吉拉朵”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8350566號“吉拉朵”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41187號決定,于2022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24日至2022年01月23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無效,復審商標在“冰淇淋;刨冰(冰);加果汁的碎冰(冰塊);冰糕;冰凍酸乳酪(糖果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冰棍”(以下稱復審商品)部分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已經使用十余年,在指定期間一直在使用。申請人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繼續有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創始人聲明;2、商標使用授權書;3、2015年5?吉拉朵參展材料;4、實體店照片;5、2016年10?于銀川萬達中?開設近千平?的吉拉朵冰淇淋?化體驗中?;6、2016年12?吉拉朵品牌創始?受邀參加ΦΜ104.7寧夏?播的現場直播,對吉拉朵品牌進?宣傳;7、2017年6?吉拉朵枸杞冰淇淋榮獲寧夏旅游美?百家名店創新美?最佳??獎;8、2017年8?海峽兩岸寧夏旅游商品展覽暨?屆寧夏旅游商品創意設計?賽中吉拉朵枸杞冰淇淋獲得特別獎;9、2017年9?吉拉朵養?枸杞冰淇淋代表寧夏?治區參加中國旅游商品?賽?舉榮獲?獎;10、2017年12?吉拉朵意式冰淇淋被中國旅游協會授予“中國品牌旅游商品”;11、2018年4?吉拉朵(寧夏)食品有限公司被授予最具??獎產品;12、媒體宣傳;13、2017年7月簽訂的代加工合同及企業資質;14、2021年3?簽訂的供貨合同,授權餐廳經銷吉拉朵品牌冰淇淋以及餐廳外景;15、貨款說明、?物關系、收款收據、收款回單及情況說明。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我局調取了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經核對均包含在復審期間提交的證據中。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效,復審商標理應予以撤銷。
我局將被申請人上述材料交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質證意見:申請人一直在使用復審商標,復審商標理應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16、合作證明;17、付款憑證;18、聲明;19、帶復審商標的戶外廣告牌及店鋪照片;20、經公證的手機截圖。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于2011年6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巧克力醬;糖果;冰淇淋;刨冰(冰);加果汁的碎冰(冰塊);冰糕;冰凍酸乳酪(糖果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冰棍”商品上。
我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指定期間內,復審商標是否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具體到本案中,申請人的證據1、2、16、18非商標使用證據。證據3至13或無時間信息,或顯示的時間不屬于指定期間。證據14合同無證據證明其實際履行情況,有關照片無時間信息。證據15中貨款說明、?物關系、情況說明非商標使用證據,收據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交易記錄及入賬回單未體現復審商標及復審商品信息。證據17未體現商標及復審商品信息。證據19無時間信息。證據20顯示有關時間信息不在指定期間。綜合分析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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