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668104號“W小寶蛋糕”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668104號“W小寶蛋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853356號“小寶XIAOBAO及圖”商標、第28376486號“小寶XIAOBAO及圖”商標、第29935285號“小寶山珍”商標、第57257066號“V小寶”商標、第59934094號“燃小寶RAN XIAOBAO”商標、第60500957號“小寶的咖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其他商標已獲準注冊。引證商標四至六權利待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產品照片、在先決定書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至六被我局駁回注冊申請,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W小寶蛋糕”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中含有文字“蛋糕”,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蛋糕;小蛋糕”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鑒于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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