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6168006號“慧管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對第36168006號“慧管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2835314號“慧享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5306701號“慧享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所獲榮譽;2、在先相關決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5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10月27日初步審定,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鎖、電門鈴、生物指紋門鎖、數字門鎖、裝飾磁鐵、電鈴按鈕、門窺視孔(廣擴鏡)、電子鎖商品上。初審公告期內,申請人提出異議,2021年4月14日被核準注冊。注冊公告刊登在1739期《商標公告》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已在第9類電門鈴等商品上取得引證商標一的商標專用權。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商標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3、引證商標二由申請人于2018年12月14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8月13日初步審定,于2019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柵欄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商標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初步審定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故引證上述商標主張爭議商標無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據,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我局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僅中間漢字不同,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門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電門鈴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雖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并未具體闡述理由及提交充分證據,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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