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6049351號“鮮果時光”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16049351號“鮮果時光”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37263號決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復審商標在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間(以下稱規定期間)內在“果汁刨冰”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無效,被申請人撤銷理由成立,復審商標在“果汁刨冰”商品上撤銷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生產的“鮮果時光”黃桃味棒冰、愛莓粒、活力Q、情人果等產品均由冰塊和果粒共同構成,屬于果汁刨冰產品,申請人上述產品經使用已獲得眾多消費者的認可和青睞。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三年規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商業使用。被申請人對復審商標提出注冊的行為惡意明顯,混亂市場經濟秩序。被申請人撤銷理由不成立,請求對復審商標在“果汁刨冰”商品上維持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U盤):《漢典》關于“刨冰”、“冰糕”等詞語的解釋;多份銷售合同及發票;商品圖片;產品包裝定制合同、發票及包裝圖樣;商品檢驗報告;豆瓣網截圖、“宏寶萊鮮果時光雪糕”百度搜索截圖;美團銷售錄屏證據、抖音宣傳證據、店鋪銷售圖片、微博截圖、朋友圈截圖、大眾點評截圖等相關證據材料。
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局依職權調取了撤銷程序中相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撤銷程序中所提交的證據材料與復審階段所提證據基本一致,故對此不再贅述。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與復審商標原樣無關、或與復審商品無關,且未經公證,真實性無法確認。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所有證據在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果汁刨冰”商品上的商標性使用,請求對復審商標在“果汁刨冰”商品上撤銷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第59614044號“鮮果時光 FRUIT TIME”商標檔案;互聯網檢索關于果汁、刨冰、冰淇淋的解釋;百度檢索雪泥的結果等。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申請人質證意見與其復審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對此不予贅述。
經復審查明:
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6月21日經我局核準指定使用在第30類冰淇淋;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凍酸奶(冰凍甜點);冰棍;冰糕;冰磚;果汁刨冰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為復審商標在規定期間內在“果汁刨冰”商品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由申請人提交的包裝加工合同顯示,申請人與吉林省偉達包裝有限公司簽了的關于“鮮果時光(酸奶藍莓)”包裝紙、“鮮果時光(酸奶草莓)”包裝紙、“鮮果時光(華東大果塊)”等包裝紙定制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吉林省偉達包裝有限公司向申請人開具數張銷售發票中亦載明“塑料制品*鮮果時光包裝紙”字樣;由申請人提交的銷售合同可知,申請人分別與長春時光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延邊謙德商貿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簽訂了“宏寶萊雪糕、冰淇淋”產品的銷售合同,期限在本案規定的三年期間內,由申請人向上述主體開具的銷售發票顯示,申請人向上述主體銷售有“冷凍飲品*鮮果時光(黃桃)”、“冷凍飲品*鮮果時光(情人果)”、“冷凍飲品*鮮果時光—藍精靈”等商品;豆瓣2020年6月18日網頁截圖標題為“安利!心中雪糕top宏寶萊鮮果時光”;并結合微博截圖、朋友圈截圖、檢驗報告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在三年規定期間內對“鮮果時光”商標在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鑒于申請人實際使用的雪糕、冰淇淋商品與復審商標指定使用的“果汁刨冰”商品屬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果汁刨冰”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任航
舒言
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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