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1265595號“海納云腦”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265595號“海納云腦”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344238號“海納標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9761506號“海納人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021934號“海納實業 HAINA INDUSTR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7158743號“海納智聯 HAIN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5911468號“海納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已屬無效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 鑒于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早于引證商標三的初審公告時間,故其與引證商標三是否存在權利沖突的問題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調整范圍,我局將據此予以審理。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的漢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息傳送、無線電廣播等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二至五核定使用的信息傳送、電視播放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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