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208287號“浜 哈瑪匠 GOOD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208287號“浜 哈瑪匠 GOO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561759號“GOOD 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650993號“搜泰 GOO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市場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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