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2332924號“武功山羊獅慕”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5日對第32332924號“武功山羊獅慕”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555053號“武功山泉Wu gong shan quan”商標、第1954631號“武功山泉WugongshanSpring water”商標、第1954637號“綠涼 武功山泉WugongshanSpring wat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在先權的侵犯,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擾亂商標注冊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以及《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網申):
1、申請人加盟推廣合同、宣傳使用資料;
2、證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申請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網申):產品及包裝照片。
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提交質證意見。
我局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7月18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4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蒸餾水(飲料);飲用蒸餾水;純凈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奶茶(非奶為主);果汁;可樂;乳清飲料;豆類飲料”商品上,現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三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礦泉水”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規定亦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近似商標。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礦泉水(飲料)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二者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中文識別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礦泉水(飲料)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礦泉水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其商號權。我局認為,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系。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自身或其構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在質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鑒于并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存在上述條款所規定的情形,故申請人該二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我局認為,鑒于我局依據2013年《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申請人的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該項條款進行審理。
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免費查詢商標:https://m.epbiao.com/zt/sbcx17/
專利查詢:https://m.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權登記:https://m.epbiao.com/banquan/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于第32332924號“武功山羊獅慕”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