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0363920號“小鹿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02日對第40363920號“小鹿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0089689號“小鹿啵啵”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7056637號“小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經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二、被申請人非正常商標注冊行為是對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二及他人知名商標的摹仿、復制,其具有“傍名牌”、“搭便車”、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主觀惡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三、被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惡劣行為,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訴述,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形式):1、在先案例決定書;2、百度百科網頁截圖;3、線上軟件宣傳報道截圖;4、所獲榮譽;5、合同、發票;6、招商手冊;7、門店圖片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08月15日申請注冊,經我局商標異議審理決定于2021年0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蔬菜汁(飲料);大豆為主的飲料(非牛奶替代品);能量飲料;奶茶(非奶為主);植物飲料;制作飲料用無酒精配料”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 引證商標一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由申請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06月07日核準注冊在第30類“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商標注冊使用的原則性規定,第四十五條為程序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故我局將依照《商標法》具體規定進行審理。依據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引證商標二初步審定公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本案中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所含文字“小鹿上”與引證商標一“小鹿啵啵”及引證商標二“小鹿”均包含相同文字“小鹿”,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含義具有一定關聯性,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咖啡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鑒于申請人的相關權益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的情況下,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另,申請人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而申請注冊了爭議商標,故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之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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