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410916號“云咒撤回”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410916號“云咒撤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報道、作品介紹、話題討論、產品周邊及門店、相關檢索、商標轉讓聲明、相關商標信息、游戲介紹、其他宣傳使用材料等光盤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在第28類復審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為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注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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