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0725694號“新東方 XDF.C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725694號“新東方 XDF.C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773370號商標、第20082041號商標、第305460號商標、第5529597號商標、第9258617號商標、第4702286號商標、第59337965號商標、第34092836號商標、第9092082號商標、第48181969號商標、第47356633號商標、第6055707號商標、第8792943號商標、第9475624號商標、第10523459號商標、第7708776號商標、第8582028號商標、第60581210號商標、第6138180號商標、第470229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二十)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在先權利的延續(xù)。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媒體報道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七、十、十一、十八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五、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九整體有別,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六、八、九、十四、十五、二十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六、八、九、十四、十五、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與諸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作為申請商標應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餞、加工過的檳榔、加工過的堅果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六、八、九、十四、十五、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準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水果蜜餞、加工過的檳榔、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免費查詢商標:https://m.epbiao.com/zt/sbcx17/
專利查詢:https://m.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權登記:https://m.epbiao.com/banquan/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 關于第60725694號“新東方 XDF.C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chǎn)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