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581123號“古冰川新時代”商標駁回復審決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581123號“古冰川新時代”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44076號“冰川”商標、第818878號“冰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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